第213章(1 / 4)
于谦轻蔑地勾了勾唇,“好好的一个工作室,就这样被两个女人给办砸,罗秀要是还在世,一定会气的吐血的。还有苏文硕,他那么有才的一个人,名声也被这两个女人给搞砸了。虽然工作室已经改名,但好多人并不知道。而且郝静有时还是打着苏文硕工作室的牌子去获取资源的。苏文硕的粉丝可是伤透了心,到处攻击着郝静二人。工作室的名声也就越来越差,有好多艺人都直接解约了。工作室只能签一些名不经传的新人,郝静和周丽淇却只能靠出卖自已的色相,去获取诸如代言广告,商演活动等一些资源,连戏都不敢拍!因为就算拍出来也没人看!因为根本就没有好的剧本!”
于谦所了解到的,比洛华请人调查的还要详细。
洛华已经许久不闻圈中之事,而于谦却是时时地关注,对郝静工作室的事自然是比较清楚的。
“那你的意思是,郝静的工作室无可救药了?”
洛华微微拧着眉。
于谦淡淡一笑:“可以这么说!”
“那……”
洛华凝视着他的眸子,“你愿意拯救这个工作室吗?”
于谦失笑道:“这就是你今天来的目的?这两个人跟你有什么关系,你为什么要帮她们?”
“一个是秦菡曾经的好友,一个是她曾经的妹妹,这两个理由。足够了吧?”
“原来还是为了秦菡!”
于谦动作缓慢地倒了一杯酒,“但她们跟我可没有什么关系,我根本就没有这个义务去帮助她们!我不是圣人,我是商人,这种赔本的买卖我是不会做的!”
这才是于谦的本色,从来不吃一点亏,更是把利益看的很重。
洛华莞尔:“放心,我怎么会让你做赔本生意呢!你尽管收购郝静工作室,而收购的钱,你一分也不用出!”
于谦的眸子一亮。他不是为了收购的那点钱而心动,而是《凌霸天下》的第二部,他一直因为这件事耿耿于怀了多年,是他心中的一个遗憾。
但精明的他还是提出了疑问:“我比较好奇,为什么想让于氏影业收购?你跟顾家的关系不是很好吗?完全可以让盛星集团收购啊。还有连笙工作室,秦菡可是老板,更可以帮她们一把!”
洛华却苦笑道:“你不是早就知道了吗,秦菡跟她们早就已经闹掰,就算秦菡愿意帮助她们,恐怕她们也是不愿意接受的!”
而且他也不希望。秦菡会因此误会他什么。他知道,她对他和周丽淇的芥蒂还在。
“至于盛星集团,没错,顾一轩是我的弟弟,我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层关系,让他同意收购郝静工作室。但我不想这样做,也不能这样做!”
“所以你就找我了!”
于谦却并不马上答复他,“我得好好考虑一下,看这笔交易到底合不合算!”
“这个是自然!”
洛华笑着举起了酒杯,“我觉得。你一定会答应!”
回到别墅时,秦菡也已经到家了。
她正在厨房里做着饭,心情却有些沉重。
明天,她就要离开这里了,这是他们最后的晚餐。
身子蓦地一紧,是洛华从背后抱住了她。
曾经某个时候,连生也是这样抱的她,那时她正在熬粥。
而现在,她也是在熬粥。
“好香的粥啊!” ↑返回顶部↑
于谦所了解到的,比洛华请人调查的还要详细。
洛华已经许久不闻圈中之事,而于谦却是时时地关注,对郝静工作室的事自然是比较清楚的。
“那你的意思是,郝静的工作室无可救药了?”
洛华微微拧着眉。
于谦淡淡一笑:“可以这么说!”
“那……”
洛华凝视着他的眸子,“你愿意拯救这个工作室吗?”
于谦失笑道:“这就是你今天来的目的?这两个人跟你有什么关系,你为什么要帮她们?”
“一个是秦菡曾经的好友,一个是她曾经的妹妹,这两个理由。足够了吧?”
“原来还是为了秦菡!”
于谦动作缓慢地倒了一杯酒,“但她们跟我可没有什么关系,我根本就没有这个义务去帮助她们!我不是圣人,我是商人,这种赔本的买卖我是不会做的!”
这才是于谦的本色,从来不吃一点亏,更是把利益看的很重。
洛华莞尔:“放心,我怎么会让你做赔本生意呢!你尽管收购郝静工作室,而收购的钱,你一分也不用出!”
于谦的眸子一亮。他不是为了收购的那点钱而心动,而是《凌霸天下》的第二部,他一直因为这件事耿耿于怀了多年,是他心中的一个遗憾。
但精明的他还是提出了疑问:“我比较好奇,为什么想让于氏影业收购?你跟顾家的关系不是很好吗?完全可以让盛星集团收购啊。还有连笙工作室,秦菡可是老板,更可以帮她们一把!”
洛华却苦笑道:“你不是早就知道了吗,秦菡跟她们早就已经闹掰,就算秦菡愿意帮助她们,恐怕她们也是不愿意接受的!”
而且他也不希望。秦菡会因此误会他什么。他知道,她对他和周丽淇的芥蒂还在。
“至于盛星集团,没错,顾一轩是我的弟弟,我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层关系,让他同意收购郝静工作室。但我不想这样做,也不能这样做!”
“所以你就找我了!”
于谦却并不马上答复他,“我得好好考虑一下,看这笔交易到底合不合算!”
“这个是自然!”
洛华笑着举起了酒杯,“我觉得。你一定会答应!”
回到别墅时,秦菡也已经到家了。
她正在厨房里做着饭,心情却有些沉重。
明天,她就要离开这里了,这是他们最后的晚餐。
身子蓦地一紧,是洛华从背后抱住了她。
曾经某个时候,连生也是这样抱的她,那时她正在熬粥。
而现在,她也是在熬粥。
“好香的粥啊!” ↑返回顶部↑